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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之声]
小议
“住宅供电工程建设费”
最近,福建省电力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电力公司)向各供电单位下发了《转发省物价局关于〈福建省新建住宅电工程建设收费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从2004年5月1日起执行。对省电力公司的上述举措我市各房地产开发企业反映强烈,对此,笔者也提出几点看法与有关部门商榷。
一、电力部门过去长期收取的“增容费”由于不合理,已被国务院明令取消,但是现在又以“住宅供电工程建设费”
(以下简称“建设费”)的名义重新开始征收,从本质说,其仍属变相不合理收费行为。
二、按“谁投资谁受益”这一是市场经济原则,电力配套理当应由经营企业——电力公司自行承担,电力公司不应把自己应投入的电力基础设施资金转嫁由住宅建设单位(最终是消费者)承担。电力公司作为经营性企业,通过供电取得收益,就应该承担电力投资责任,这与任何想获取经济利益就必须投资的企业没有区别。把电力建设的投资全部转嫁到时住宅建设单位或消费者身上,电力部门实际是在做无本万利的生意。可以对照的例子是电信部门,最初电信部门是通过收取高额的“开通费”把电信基础设施的投资转嫁到消费者身上。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现在这已成为历史。相反,电力部门在已取消了“增容费”一段时间后又通过物价局制定“管理办法”的方式,以“建设费”的名义转嫁自己的投资责任,重新回到了计划经济,这是一种严重违背市场经济准则的倒退。
三、电力部门利用其垄断地位收取的“建设费”标准也太高,其既缺乏透明度,也剥夺了建设单位和消费者的知情权。根据住宅建设的标准,每平方米住宅电力工程费用约30-40元,即使加上原先收取的“增容费”,也比现在的“建设费”低30-50%。此外,“建设费”的成本构成是否经过权威部门的审核、其依据何在?对开发企业而言,却没有丝毫的知情权。既然住宅建设单位成为电力工程的实际投资者,他就应该有了解“建设费”构成、监督“建设费”使用和获取投资收益的权利,而《管理办法》却无视、甚至是剥夺了投资人的这种权利。如果承认电力部门有这样特权,那么其他具有垄断地位的企业也可以参照执行,如自来水公司等。
四、“建设费”牵涉到广大消费者的直接利益,属于对社会影响较大的收费项目。其出台势必造成住宅建设成本的进一步提高,从而拉动房价的上涨,增加了消费者的负担。即使属于合理收费,也应该通过价格听证会的方式广泛听取各方面的意见。
五、《福建省新建住宅电力工程建设收费管理办法》第四条规定:“新建住宅电力建设工程应逐步打破垄断经营,实行工程项目公开招标,严禁利益垄断地位强行或是变相推销商品和服务。”但是,在我国电力行业尚未形成真正意义上竞争的情况下,出台上述《管理办法》恰恰是给予电力部门通过独家经营的垄断地位强行或是变相推销商品和服务以合法的权利。《管理办法》甚至连“建设费”的支付方式都作了具体规定,这也限制了供需双方通过平等协商确定合同条件的自由,为电力部门的垄断经营的“霸王”条款提供了法规依据。
六、《管理办法》没有明确规定使用住宅建设单位投资的“建设费”建成的电力设施的权属,但按照以往的常规,这些电力投放(包括有关的建筑物)建成后的权属归电力部门。没有投入任何资金的电力部门,就这样无偿占有了他人投资建设的设施并据此取得高额收益,这也违背了市场经济规则。
综上所述,为使问题妥善解决,笔者建议:
1、请行业主管部门组织房地产企业和其他住宅建设单位对此问 题进行专题研讨,集中意见后反馈给政府有关部门和电力部门。
2、暂停实施《管理办法》,通过新闻媒体对上述问题进行公开讨论;并组织听证会,请物价和电力部门听取房地产企业的咨询,待有关各方取得共识后再作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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