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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房地产开发经营企业自律行规
发表时间:2004-10-14 15:03:12 来源:福建省房地产业协会网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房地产开发经营企业的管理,维护房地产市场秩序,保障房地产经营活动中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促进行业协会改革与发展的指导意见》,结合本省房地产开发经营企业的实际,特制定本行规。
 
    第二条  房地产开发经营企业自律行规以“诚信经营,规范行为,质量第一,服务至上”为宗旨,努力提高本行业的经营管理和服务水平,协调行业内的业务纠纷,促进行业内和行业与社会间的沟通与交流,推动行业的健康发展。
 
    第三条  在本省辖区内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的企业和从业人员必须自觉遵守本行规。
 
    第四条  福建省房地产业协会管理全省房地产开发经营企业自律,监督实施行规行约。设区市房地产业协会管理本辖区内的房地产开发经营企业自律,监督实施行规行约。
 
第二章  行为规范
    第五条  凡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的企业与从业人员应当严格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与规章制度,遵纪守法,依法经营。
 
    第六条  开发经营企业必须按规定“证”、“照”齐全,做到不挂靠、借用和转让资质证书和工商执照。
 
    第七条  预售(出售)楼盘项目的各项审批手续完备,做到“五证”齐全(包括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土地使用权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施工许可证和预售许可证)。
 
    第八条  坚持安全生产、质量第一,不将未经验收或验收不合格房屋交付使用。房屋验收合格后,应按有关规定办理验收备案手续。房屋交付使用后出现的质量问题在保修期限内应及时进行维修。
 
    第九条  恪守职业道德,诚信经营,文明经商,不做虚假或含虚假内容的宣传广告。严格按房产面积测绘单位测算的面积进行售房,不得“短斤少两”。
    第十条  按合同规定时间交房,做到不借故拖延、不推脱责任。按规定提供商品房质量保证书和使用说明书,并及时提供办理《房屋所有权证》的有关资料或按约定及时为买受人代办《房屋所有权证》。
 
    第十一条  预售已经抵押的商品房在签订合同前应如实告知购房者,并在商品房买卖合同登记备案前将企业贷款解押。
 
    第十二条  按照规定做好住宅小区(大厦)业主委员会成立之前的前期物业管理工作,制定业主临时公约,在物业销售前将临时公约向物业买受人明示,并按照规定提供物业管理用房。
 
第三章  表彰奖励与违规惩戒
    第十三条  模范遵守《福建省房地产开发经营企业自律行规》行为规范的单位,将通过福建建设信息网、福建省房地产信息网及有关报刊、文件给予通报表扬并作为诚信企业行业评先条件之一,同时作为良好业绩记入福建省房地产开发企业信用档案。
 
    第十四条  违反《福建省房地产开发经营企业自律行规》行为规范的单位或责任人由福建省房地产业协会自律督察办公室给予惩戒或提请有关主管部门处理。
      1、违反本行为规范情节较轻,未造成他人损失的,给予口头批评教育,限期改正。
      2、违反本行为规范情节较重,给他人造成损失的,在福建建设信息网和福建省房地产信息网上或有关报刊、文件上进行通报批评或书面警告,限期改正,并以不良行为记入福建省房地产开发企业信用档案。造成损失的视情况给予赔偿,“短斤少两”等非法所得按规定双倍返还买受人。
      3、违反本行为规范情节严重的,建议房地产行业主管部门或有关主管部门依法责令其停止违法违规行为,限期停业整改,或在一至二年内停止审批其新的开发项目,或降低企业资质等级,特别严重的吊销其资质。
      4、违法违规情节严重且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追究法律责任。
 
第四章  投诉规定
    第十五条  房地产开发经营企业违反自律行规投诉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采取写信、电话、电子邮件、来访等形式就违反行规的具体事项向省房地产业协会或房地产业主管部门进行举报、投诉的行为。
 
    第十六条  违反行规投诉由福建省房地产业协会自律督察办公室负责受理、登记、调查、处理和反馈。
 
    第十七条  投诉时效以违规事实发生起六个月之内为准。从投诉受理之日起在三个月内查处完毕,情况复杂的可适当延长,但延长时限不超过二个月,并将查处结果告知投诉人。
 
    第十八条  凡对违反行规投诉的应提供以下内容的材料:
    1、法人或其他组织投诉的必须有法定代表人签章,委托代理投诉的必须出具法人授权委托书。投诉书中必须载明投诉者的地址、邮编、联系电话、单位名称以及被投诉人单位、负责人、投诉内容及有关证据。
 
    2、个人投诉的应当有投诉人姓名、工作单位、住址、联系电话以及被投诉单位的名称、负责人、投诉内容及有关证据。
 
    第十九条  以下情况投诉不予受理:
      (1)、不属于行规范围的;
      (2)、没有明确被举报人和具体事项的;
      (3)、超过“行规”规定时限的;
      (4)、已向行政主管部门或司法机关投诉并被受理的;
      (5)、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
    第二十条  省房地产业协会自律督察办公室在受理违反自律行规举报、投诉时,应当按照登记、调查、处理、反馈等规定程序进行。
 
    第二十一条  省房协自律督察办公室工作人员应当恪尽职责,秉公办事、对于受理举报案件中有不履行职责,泄露举报人秘密,徇私舞弊而造成影响的,视情节轻重给予教育或者其它方式的处分。
 
第五章  惩戒程序
    第二十二条  省房协自律督察办公室受理投诉后,在15个工作日内组成查处工作小组开展调查核实和取证工作,并提出初步处理意见。
 
    第二十三条  省房协自律督察办公室对查处工作小组提出的调查处理意见进行审核,经审核认为查处意见事实清楚,处理基本符合有关规定后向当事人发出《违规案件告知书》。
 
    第二十四条  当事人要求陈述、申辩的应当在接到《违规案件告知书》后的5个工作日内向省房协自律督察办公室提出申请,逾期提出的视为放弃陈述权和申辩权。
 
    第二十五条  省房协自律督察办公室收到申辩申请后应当在召开听证会的前五日书面通知当事人。
 
    第二十六条  省房协自律督察办公室在听取当事人陈述、申辩后,应当在十五个工作日内对案件查处进行复议,并将处理决定书面告知当事人。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七条  各设区市房地产业协会可根据《福建省房地产开发经营行业自律行规》,结合当地实际情况制定实施细则,并报省房协备案。
 
    第二十八条  本《行规》解释权属福建省房地产业协会。
 
    第二十九条  本《行规》自颁发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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