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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建设厅关于《福建省〈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实施细则》有关内容的补充通知
闽建房〔2002〕6号
各设区的市建委(建设局)、房地产管理局:
为了适应我国加入WTO与国际接轨的需要,加快建立统一开放的房地产市场,根据一年多来《福建省〈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实施细则》实施情况,经研究,对《福建省〈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实施细则》进行修订、补充,现通知如下,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第五条第一款第一项“设立房地产开发企业的批准文件或”删去;
二、第八条第五项“已开发经营项目的竣工验收证明材料和……质量事故的证明”修改为“已开发经营项目的竣工验收的备案材料;”
三、第十一条第五款修改为“四级资质房地产开发企业可承担建筑面积2万平方米以下(含2万平方米),建筑层数7层以下(不含7层)的开发建设项目。”
第六款修改为“注册资金800万元(含800万元)以上技术人员数量符合三级资质的暂定资质与三级资质可承担的开发规模相适应;注册资金在800万元以下、200万元以上的暂定资质与四级资质可承担的开发规模相适应。
四、第十四条第四项“年度验资报告和企业上年度财务报表”修改为“企业上年度财务审计报告(附经审计的会计报表);”
五、房地产开发企业跨地区到异地从事开发的,需凭营业执照复印件、资质证书复印件、企业上年度财务审计报告到项目所在地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六、四级资质房地产开发企业承担的建设项目规模建筑面积超过2万平方米以上至10万平方米以下(含10万平方米),但不具备核定三级以上资质等级条件的,应当按三级资质的标准增加注册资金和专业技术人员,并办理营业执照等相应的变更手续,由设区市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的审核后向省建设厅申报核定暂定资质。
二○○二年一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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