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各设区市建设局、房管局、规划局:
现将建设部《关于落实新建住房结构比例要求的若干意见》(建住房[2006]165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省实际,就城市住房建设规划编制工作提出以下意见,请一并认真贯彻执行。
一、提高编制住房建设规划工作的认识。各地房地产、建设、规划主管部门要统一思想,充分认识这项工作的重要性,增强编制住房建设规划工作的紧迫性。房地产主管部门要结合本地实际,尽快研究提出开展住房状况调查和编制住房建设规划的工作方案,及时向当地政府汇报,明确牵头单位和相关部门的任务分工和工作时限,抓紧开展住房状况调查和编制住房建设规划工作。
二、抓紧开展住房状况调查和项目清理工作。掌握本地区住房状况是科学编制城市住房建设规划的前提,各地要抓紧组织开展住房状况调查。各级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要在当地政府的领导下,会同统计部门立即开展本地区住房状况调查,全面掌握当地住房总量、结构、居住水平、消费特征及需求总量和结构等市场现状,并在调查的基础上分析当前城镇住房状况,包括住房建筑面积总量、户籍人口和常住人口、各类建筑结构及不同面积区段的住房比例、分别按户籍人口和常住人口计算的人均住房建筑面积、私有住房比例、自住及出租、闲置住房面积和比例等,为编制住房建设规划提供依据。
各级建设主管部门要会同城市规划、国土资源、房地产主管部门,按照建住房[2006]165号文要求对6月1日前已审批但未取得施工许可证的商品住房项目进行调查清理,并在全面调查清理的基础上,由城市人民政府结合住房建设规划编制,统筹考虑,因地制宜地确定需要调整结构的具体项目。
三、明确要求,科学编制住房建设规划。住房建设规划编制要依据本地区住房现状调查结果和房地产业“十一五”发展专项规划,按照“总量控制、区域平衡、落实项目”和“总量与项目相结合”的原则,重点发展满足当地居民自住需求的中低价位、中小套型普通商品住房,加大经济适用住房和廉租房的供应。严格按照“各城市年度新审批、新开工的商品住房总面积中,套型建筑面积90平方米以下住房面积所占比重,必须达到70%以上”的要求,结合确定的需调整的项目,合理安排套型建筑面积90平方米以下住房为主的普通商品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布局,方便居民工作和生活,并将住房套型结构比例分解到具体区域,落实到具体项目。
住房建设规划应包含以下主要内容:“十一五”期间各类住房(含商品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廉租住房等)需求预测和计划建设总量、用地供应总量及其空间布局;今明两年年度(从6月1日起计算,下同)各类住房和土地供应总量计划、每个项目的空间布局、用地面积、规划设计控制指标(住宅建筑套密度、住宅面积净密度、套型结构比例、容积率、建筑高度、建筑密度、绿地率等)、可建住房建筑面积和计划开工竣工时间等。
四、明确分工,抓好落实。各相关部门要在当地政府统一领导下,认真履行职责,建立健全协调配合工作机制,严格程序,密切合作,各司其职,共同做好住房建设规划编制工作。房地产主管部门要根据当地房地产业“十一五”发展专项规划、住房状况调查数据、房地产市场供求状况和规划、统计部门提供的城镇化发展水平和人口基数,科学测算“十一五”期间、特别是今明两年商品住房建设面积和用地总量计划,以及今明两年普通商品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和廉租住房等各类住房的建设规模和用地面积;规划部门应依法组织完善控制性详细规划编制,会同国土、房管等部门,根据当地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十一五”规划、城市总体规划、近期建设规划、土地利用计划和房管部门提出的各类商品住房建设目标,选择方便居民工作和生活的区域,将今明两年的住房建设规模和套型结构比例分解到具体区域,落实到具体项目,明确空间布局。各城市住房建设规划经当地人民政府批准后,纳入当地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十一五”规划和近期建设规划。各地要按规定在今年9月底前组织完成住房建设规划的编制工作,报当地政府审定并向社会公布,同时报省建设厅备案;福州、厦门市住房建设规划应按规定于9月底前报建设部备案。
省建设厅将会同省监察厅对各地开展住房建设规划编制情况进行规划效能监察,督促落实住房建设规划编制,对未按时完成或公布后未予落实的,将提请省政府予以通报。请各设区市房地产主管部门会同建设、规划部门结合实际及时转发,并加强对辖区县(市)贯彻实施情况进行督促、指导。
福建省建设厅
二○○六年七月二十日
建 设 部 文 件
建住房[2006]165号
关于落实新建住房结构比例要求的若干意见
各省、自治区建设厅,直辖市建委、房地局、规划局(委):
为贯彻《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建设部等部门关于调整住房供应结构稳定住房价格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6]37号),切实调整住房供应结构,现就落实新建住房结构比例要求提出如下意见,各地要认真贯彻执行。
一、明确新建住房结构比例
各地要根据总量与项目相结合的原则,充分考虑城镇中低收入居民家庭生活对交通等设施条件的需求,合理安排普通商品住房的区位布局,统筹落实新建住房结构比例要求。自2006年6月1日起,各城市(包括县城,下同)年度(从6月1日起计算,下同)新审批、新开工的商品住房总面积中,套型建筑面积90平方米以下住房(含经济适用住房)面积所占比重,必须达到70%以上。各地应根据当地住房调查的实际状况以及土地、能源、水资源和环境等综合承载能力,分析住房需求,制定住房建设规划,合理确定当地新建商品住房总面积的套型结构比例。城市规划主管部门要会同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将住房建设规划纳入当地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中长期规划和近期建设规划,按资源节约型和环境友好型城镇建设的总体要求,合理安排套型建筑面积90平方米以下住房为主的普通商品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布局,方便居民工作和生活,并将住房套型结构比例分解到具体区域。
城市规划主管部门要依法组织完善控制性详细规划编制工作,首先应当对拟新建或改造住房建设项目的居住用地明确提出住宅建筑套密度(每公顷住宅用地上拥有的住宅套数)、住宅面积净密度(每公顷住宅用地上拥有的住宅建筑面积)两项强制性指标,指标的确定必须符合住房建设规划关于住房套型结构比例的规定;依据控制性详细规划,出具套型结构比例和容积率、建筑高度、绿地率等规划设计条件,并作为土地出让前置条件,落实到新开工商品住房项目。
套型建筑面积是指单套住房的建筑面积,由套内建筑面积和分摊的共有建筑面积组成。经济适用住房建设要严格执行《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有计划有步骤地解决低收入家庭的住房困难。
住房建设规划、近期建设规划和控制性详细规划,以及套型结构比例等,按法定程序审定、备案,并按照国务院要求的时限及时向社会公布。
年度土地供应计划中已明确用于中低价位、中小套型普通商品住房用地和依法收回土地使用权的居住用地,应当主要用于安排90平方米以下的住房建设。
各地要严格按照上述要求,落实新建商品住房项目的规划设计条件,确定套型结构比例要求,且不得擅自突破。对擅自突破的,城市规划主管部门不得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对不符合规划许可内容的,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机构不得出具审查合格书,建设主管部门不得核发施工许可证,房地产主管部门不得核发预售许可证。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省会城市在已完成住房状况调查的基础上,经深入分析当地居民合理住房需求和供应能力,确需调整新建住房结构比例的,必须报建设部批准,并附住房状况分析和市场预测报告。
二、妥善处理已审批但未取得施工许可证的商品住房项目
对于2006年6月1日前已审批但未取得施工许可证的商品住房项目,由城市人民政府根据当地年度新建商品住房结构比例要求,区别规划用地性质、项目布局,因地制宜地确定需要调整套型结构的具体项目。建设主管部门要会同城市规划、房地产主管部门对6月1日前已审批但未取得施工许可证的项目集中进行一次清理。清理结果要报同级发展改革主管部门备案。经城市人民政府明确需要调整套型结构比例的项目,其规划设计方案和施工图须按要求进行调整,送相关部门重新审查合格并办理相关调整手续后,建设主管部门方可发放施工许可证。
需要调整的项目,要明确具体的套型结构比例要求,并纳入规划设计条件,重新审查规划设计方案。要首先调整过去违反规定批建的各类住宅项目特别是别墅类项目,按照国办发[2005]26号文件要求在土地出让合同中约定了销售价位、套型面积等控制性要求但企业未执行的普通商品住房项目,以及以协议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项目。其他需要调整的项目,地方人民政府也要依法妥善处理。
要积极引导和鼓励项目建设单位主动按要求调整套型结构,并在调整后向原审批机关申请变更规划等许可内容,有关审批机关应当依照文件规定及时办理变更手续。对城市人民政府已明确为需要调整套型结构比例的项目,建设单位拒不调整的,原审批机关应依据《行政许可法》第八条的有关规定,作出变更规划等许可的决定。
三、严肃查处违法违规行为
各地建设、规划、房地产主管部门要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加强市场监管,严肃查处违反或规避套型结构要求的违法违规行为。对情节恶劣、性质严重的违法违规行为,要公开曝光、从严处罚。对违规建设的住房,依法该没收的,要坚决予以没收,所没收的住房主要用于解决低收入家庭居住困难。
当前应重点查处下列行为:开发建设单位不按照批准的规划设计条件委托设计;明示或暗示设计单位违反设计规范中住宅层高、套内基本空间的规定,规避套型结构要求;在建设过程中擅自变更设计,违反套型结构要求等行为。设计单位接受开发建设单位明示或暗示,不严格按照国家法律法规、技术标准进行设计,或采用不正当技术手段规避有关规划控制性要求,或向建设单位提供与审查合格的施工图设计文件不符的图纸,擅自改变套型建筑面积的行为。施工单位不按审查合格的施工图设计文件进行施工,擅自更改设计、预留空间,改变套型建筑面积的行为。监理单位接受开发建设单位明示或暗示,不严格按照技术标准和规划要求进行监理,致使套型结构要求没有得到落实的行为。
四、加强监督检查,落实责任追究制度
国办发[2006]37号文件明确要求,"各地区、特别是城市人民政府要切实负起责任,把调整住房供应结构、控制住房价格过快上涨纳入经济社会发展工作的目标责任制,促进房地产业健康发展。"城市规划、建设、房地产等有关主管部门要在当地政府领导下,认真履行职责,建立健全协调配合工作机制,严格程序,密切合作,各司其职。对没有按要求严格审查,违规发放规划、施工、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和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合格书的单位和个人,要及时予以严肃查处;属于失职、渎职的,要提请有关机关依法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省、自治区建设主管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加强对市、县落实新建住房结构比例工作的指导、监督。对不及时公布住房建设规划并按规定上报备案、套型结构比例没有按要求公布或公布后未予落实的,要予以通报批评。
各地建设(规划)主管部门要会同监察机关按照《建设部监察部关于开展城乡规划效能监察的通知》(建规[2005]161号),把落实近期建设规划、调整住房供应结构情况作为规划效能监察工作重点,加强监督监察。对措施不落实、工作不到位的,要责成整改,并依法追究有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建设部将会同监察部对有关工作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
二○○六年七月六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