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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南平市房地产业协会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会名称是南平市房地产业协会,简称南平房协。英文译名:NANPING REAL ESTATE ASSOCIATION,缩写为NPREA。
  第二条 本会的性质是全市房地产业协会及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市场交易、物业管理、房屋拆迁、维修、房地产中介等企业、事业单位和房地产有关部门自愿结成的行业性、非盈利性的社会组织。
  第三条 本会宗旨是高举邓小平理论伟大旗帜。和江泽民同志三个代表讲话为指导以经济建设为中心,坚持四项基本原则和改革开放的总方针,贯彻国家有关方针、政策,结合我省实际,推进房地产业的改革,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促进房地产经济发展,提高经济效益,发挥房地产业在城市建设和国民经济中应有的作用,为提高城镇居民居住水平服务。
    本会严格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并依照国家有关法令,传达政府政策意图,协助政府加强行业管理,反映会员的愿望和要求,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为政府服务,为会员服务,为行业服务,为社会服务,在政府和企业之间起桥梁和纽带作用。
   第四条 本会接受南平市建设局(业务主管单位),南平市民政局(社团登记机关)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 本会的住所:南平市玉屏山颐和苑三栋一层。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南平市房协的业务范围。
(一)研究、探索社会主义房地产的理论、方针、政策
和发展方向;组织会员对房地产经营管理 、技术经济、政策法规和行业发展规划进行调查研究;收集整理行业有关资料;向政府部门提出本行业发展的经济技术政策和行业发展规划的建议。
(二)协调本行业以及本行业和其他行业间的重要经营
和技术合作活动,推动横向经济联合和技术合作活动,推动横向经济联合和竞争,筹办第三产业项目,协调对外经济活动中的政策,为"外引""内联"服务,提高全行业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三)、组织房地产综合开发、经营管理、经济技术发
展和协会工作的经验交流、组织参观考察、接受政府委托开展创优评比活动、推动企业之间的经济联合和协作,促进房地产业发展。
(四)、采取多种形式,培训各类专业人员、提高政
治素质、技术业务水平和企业的科学管理水平。
(五)、收集、提供国内外有关房地产经济技术情报和
市场信息,办好行业刊物,开展有偿咨询服务,做好与兄弟省、市房地产部门和协会的合作和交往活动。
(六)发展同国外和港澳台地区民间社团友好往来,开展经济、技术、学术等方面的合作与交流。
(七)、承办房地产行业资质审核的具体工作。
(八)、对本省地市房地产业协会进行工作指导,组织
经验交流订立行规行约,开展行检行评,促进精神文明建设。
(九)、接受政府部门和其他团体委托办理有关事项,
开展有益本行业的其他活动。
                 第三章 会员
第七条 本会会员分单位会员和个人会员。
(一)、单位会员:凡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和中介服务的企、事业单位和承认本会章程,自愿申请参加,经批准即为本协会单位会员。
地市房协的会员单位,本着自愿原则,可以申请参加为省房协单位会员。凡经当地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成立的地市房协,承认本章程,自愿申请参加,经批准即为本会的单位会员。
(二)、个人会员:愿为房地产事业做贡献的专家、学者、知名人士,或有关部门负责人,赞成本会章程,由本人申请,经批准即为本会个人会员。
第八条 申请加入本协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本协会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协会的意愿;
(三)、在行业的业务领域内具有一定的影响。
第九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由专业委(分会)或协会秘书处签注意见; 
(三)、经常务理事会批准或追认批准;
(四)、由秘书处发给会员证书。
第十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可以优先参加协会组织的各项活动,在经济技术咨询,业务培训中享受优惠待遇; 
(三)有权要求就行业共同关心的问题,向政府及有关部门提出政策性建议;
(四)、优惠获得协会提供的各种服务,优先获得协会编印的刊物和资料; 
(五)、对协会的工作有批评、监督和建议权;
(六)、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一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协会章程,执行协会决议,维护协会合法权益。
(二)、经常向协会提供经营管理、综合开发、修缮等服务情况,经济技术情况,经验资料,及时反映本行业的动态信息。
(三)、积极参加协会举办的活动,完成协会交办的任务。
(四)、按时交纳会费。
第十二条 会员退会应事先向协会秘书处提交书面申请,并交回会员证,由协会通告全体会员。
会员如果不履行义务或无故连续两年不交纳会费,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三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四条 南平市房协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协会章程
(二)、听取和审议理事会工作报告和秘书处及分支机构的财务报告;
(三)、选举和罢免理事;
(四)、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五)、决定终止事宜。
第十五条 会员代表大会代表由地市推选产生,出席人数由常务理事会决定,其决议须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四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一年。
第十七条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领导本协会开展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理事会实行单位理事制,理事单位是由省房协与各地、市房协及有关部门协商提出侯选人并通过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理事单位确定的代表人为理事。理事会每届任期四年。理事在任职期间不能履行职责或调离岗位以及其他原因需要更换时,理事单位应另行推举理事人选,并报市房协常务理事会予以确认。
第十八条 理事会的职权: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
(三)、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四)、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六)、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七)、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领导本协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九条 理事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 理事会全体会议每年召开一次,讨论决定本协会工作计划及其他有关事项,必要时经常务理事会决定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一条 本会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本章程第十八条第一、三、五、六、七、八、九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
第二十二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常务理事会至少每年召开一次会议。必要时可临时召开或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三条 秘书处是常务理事会的办事机构,由秘书长或常务副会长主持日常工作。
    本会可根据需要设置若干专业委员会或分会,专业委员会(分会)是南平市房协联系会员单位的工作机构,在本会授权的范围内开展活动,发展会员,不是独立的社团法人。专业委(分会)每届任期三年,其组成及任务如下:
(一)、专业委员会(分会)由相应的会员单位选举产生,委员会由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和若干委员组成,设秘书处负责处理本专业委员会日常工作;
(二)、专业委员会(分会)的主要任务是紧紧围绕协会的宗旨、业务范围和工作计划,针对本专业带有共性的问题开展活动,提出建议,推进工作;
(三)、专业委员会(分会)应根据本章程制订工作条例,报常务理事会批准实施。专业委员会的工作计划、财务预决算及重大活动,须事先报常务理事会审定,由协会秘书处统一协调。
协会根据工作需要,可聘请有关方面的领导、专家和社会知名人士担任顾问、名誉会长。
第二十四条 本会的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行业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的;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业能力;
(七)、热心协会工作。
第二十五条 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每届任期四年。可连选连任,连任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的,须经会员代表大会三分之二以上代表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同意后,方可继续任职。
第二十六条 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省建设厅审查,并经民政厅社团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七条 会长为本会法定代表人。本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如因特殊情况需由副会长担任法定代表人,应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担任。
第二十八条 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常务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协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四)处理章程实施中的重大事项。
第二十九条 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秘书处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专业委员会(分会)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及各办事机构,专业委员会(分会);
(四)、聘用办事机构(秘书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
(五)、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条 本会及分支机构的经费来源为:
(一)、会员会费
(二)、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三)、捐赠及赞助;
(四)、政府资助;
(五)、创办经济实体的收入;
(六)、利息;
(七)、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一条 本会及分支机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并收取会员会费。
第三十二条 本会及分支机构的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本会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不得挪作他用。
本会经费的正常开支为:1、协会日常办公费用;2、会议、宣传、信息资料及刊物出版等费用;3、协会经办的各种事业费用;4、课题调研、学术讲座、编印资料费用;5、其他业务活动费用。
第三十三条 本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四条 本会及专业委(分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五条 本会的资产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审计机关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除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外,还应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六条 本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七条 本会的资产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八条 本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三十九条 本会章程修改须经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报省社团登记机关核准后方能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一条 本会因任务完结、宗旨变更或自行解散,
须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二条 本会终止劝议须经会员代表表决通过,并
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四十三条 本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登
记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小组,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上的活动。
第四十四条 本协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
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五条 本协会终止后剩余财务,应在业务主管单
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上,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协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则
第四十六条 本章程经2003年12月29日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七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会常务理事会。
第四十八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南平市房地产业协会

                                2003年12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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