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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平市建设局关于南平市本级商品房销售合同
实行网上登记备案有关问题的通知
南建房[2006]30号
各房地产开发企业:
为进一步完善房地产统计和信息披露制度,完善市场监测分析机制,全面、及时、准确的发布房地产市场供求信息,增强房地产市场信息透明度,规范商品房预售行为,维护商品房买卖双方的合法权益,提高商品房交易信息的透明度,根据《福建省商品房预售管理暂行办法》(闽建房函[2005]88号)、建设部《关于加快房地产市场信息系统和预警预报体系建设的通知》(建办住房[2004]78号)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转发建设部等部门〈关于调整住房供应结构稳定住房价格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6]37号)有关规定,经研究,决定在南平市本级实施商品房销售合同网上备案,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2006 年7 月 1
日起,南平市本级新建商品房的销售(包括预售和现售,下同),均应按本通知要求在“南平市房地产管理信息网上备案管理系统”(www.
fjnpfdc.com,以下简称管理系统)上进行网上销售合同登记备案。
二、房地产开发企业在申报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和办理现售备案时,应当携带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入网申请表、授权委托书到南平市房地产交易登记服务中心办理入网手续,签订网上服务协议。
三、房地产开发企业在办理商品房销售入网手续时,应以独立幢为单位。房地产开发企业可申请部分房屋做为企业自留用房,但自留用房应在取得房屋所有权证后方可出售。
四、申请预售许可的项目经审核符合预售许可条件后,在南平市房地产管理信息网
(www.fjnpfdc.com)上对该项目预售许可信息和楼盘表基本信息进行一天的公示后,方可领取预售许可证。
在取得预售许可证前,房地产开发企业不得以预订、认购等方式进行预售。
五、预售项目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后和现售项目经现售备案后,通过南平市房地产管理信息网(www.fjnpfdc.com)向社会公布下列信息:
1、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的相关信息。包括:房地产开发企业名称;预售许可证编号、发证机关和发证日期;预销售商品房的项目名称、坐落位置;批准预售套数、面积。
2、销售商品房的楼盘表信息。包括:楼栋的建筑结构、层数、建筑面积、分摊情况、交房日期等;每“套”住宅的房号、用途、户型、建筑面积、套内建筑面积等;商业、办公等房屋的最小销售“单元”的房号、用途、建筑面积等。
3、楼盘表内网上已备案房屋的标识,房地产抵押、查封等权利限制情况。
4、商品房拟销售的价格;销售项目已签约合同的成交均价。
商品房拟销售的价格,由开发企业在申请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和现售备案时一并提供。
六、商品房买卖时,应当使用由福建省建设厅、福建省工商行政管理局联合制定《商品房买卖合同》示范文本。开发企业在以后的销售过程中需要调整拟销售价格的,应当及时在管理系统中进行变更。
七、开发企业在销售商品房时,应告知买受人可凭身份证和网上备案登记时设定的密码,在管理系统上查询所购房屋的销售登记情况。
八、商品房销售合同登记备案程序
开发企业必须在双方签订合同当日,在管理系统上登录提交,经南平市房地产交易登记服务中心审核通过后确认发布。网上提交后7日内,开发企业应当持以下书面材料向南平市房地产交易登记服务中心备案:
1、《商品房买卖合同》同一式四份(双方当事人已签字或盖章);
2、买受人身份证明复印件,包括:
(1)买受人为自然人的,提交身份证件的复印件;
(2)买受人为法人或其他组织的,提交营业执照或注册证书的复印件;
(3)销售已被抵押的商品房,还需提交抵押权人同意销售的材料。
南平市房地产交易登记服务中心对申请资料齐全、提交备案的书面材料与网上确认的信息进行核对无误的,且符合商品房销售有关规定条件的,在《商品房买卖合同》上加盖合同备案章。
九、商品房销售合同网上登记备案后,在未取得房屋所有权证之前不得转让。同一购房主体换房的,经双方当事人协商一致,先签订解除该商品房预售合同协议,提交解除合同申请,共同到南平市房地产交易登记服务中心办理解除合同手续,合同解除后,原购商品房方可恢复可售标识。
十、开发项目在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后,该项目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施工许可证、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国有土地使用证等项目信息发生变更的,或楼盘表有关预测面积、使用用途、结构、户型等信息变化的,开发企业应提交有关证明材料到南平市建设局申请信息变更,经审核同意后,在管理系统上予以变更。
十一、开发企业应对其在管理系统上提供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负责。对开发企业存在以下违规行为,经查证属实的,将按有关规定予以处理,并在南平市房地产管理信息网项目楼盘信息中进行违规公示,对符合《福建省建设企业和从业人员信用档案管理暂行规定》的,将记录在该开发企业信用档案中。对存在违规行为的项目,企业不按期整改或整改不合格的,将对该项目的预售许可、抵押登记和商品房销售手续将进行限制,直至企业整改到位后方可解除限制。
1、未取得预售许可证,擅自收取预付款性质的费用、发布预售广告;
2、销售商品房时,未按预售许可和现售备案内容销售商品房的;
3、预销售商品房时,未公示商品房预测面积测绘技术报告书和共用建筑面积的分摊情况的;
4、商品房销售合同签订后,未在规定期限内按规定程序进行销售合同登记备案的;
5、开发企业与一方买受人未依法解除销售合同前,又与他人签订同一商品房买卖合同的(即一房多售);
6、销售已抵押的商品房,未通知抵押权人或未将抵押情况告知买受人的;
7、开发企业将已销售商品房又抵押的;
8、开发企业在办理有关销售手续提供虚假材料的;
9、开发企业其他违法违规行为。
十二、自2006年7月1日起,市本级销售商品房均应按照本通知的规定进行销售合同网上登记备案。2006年7月1日前已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且管理系统无备案记录的,开发企业应及时到南平市房地产交易登记服务中心办理有关入网手续,并于7月31日前将合同信息录入上网,逾期未进行网上销售登记备案的,将按第十一条有关规定处理。
二00六年六月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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